《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简称110号令)3月1日开始施行后,关于哪些项目可以适用框架协议方式,不少人有疑惑。下面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第一种是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小额零星采购。这里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采项目。但能批量集采的,不能适用框架协议方式。
第二种是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自采自用的鉴证咨询服务。但主管预算单位能归集形成单一项目的,不得适用框架协议方式。
第三种是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自采他用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一般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方式。
第四种是兜底条款性条款,但应该注意,其解释权仅限“国务院财政部门”,防止被滥用、错用。
最后,大家还需要弄清楚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中两个名词的具体含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和“小额零星采购”。框架协议方式中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小额零星采购”指的是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