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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服务证书占10分,真能证明车辆“质量”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 2022-04-08 16:07:51

近日,某地农业农村局的燃油钩臂式垃圾车项目举行公开招标,采购数量90辆,采用综合评分法。针对此项目,有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部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并对此提出了质疑。

质量服务证书10分,作为评分项可以吗?

此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规定:制造商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的得5分;投标产品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的得5分。

湖北钱隆汽车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告诉记者,“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的这两项证书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与费用相关,不应该把它们作为评分项,而且分值设置的还很高,两项加起来足有10分。”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也就是说,评审因素的设置应该跟具体项目和采购需求直接有关。“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和“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跟专用车的质量、服务是否有关系?没有取得这两个证书的企业提供的专用车质量、服务就不好吗?显然,通过这两个证书并不能由此评价供应商提供的专用车的质量和服务是否合格、优质。

另外,还有的供应商认为这两项证书作为评分项有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嫌疑,“这两项证书并不是必要的,有的企业没有去办理,就得不到这10分,10分的差距对投标供应商来说直接决定成败。”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与制造商有关的分值占15分,是否合理?

此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共计20分,其中与制造商有关的评分项占15分,具体要求如下:制造商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的得5分;制造商具有“GB/T 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标准要示”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 5分(认证范围需包含“专用汽车”的售后服务);投标人须提供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制造商鲜章的得5分。

此垃圾车项目并没有把要求制造商投标作为特定资格条件,然而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需要制造商提供的内容足有15分。某专用车企业认为,如果有经销商去投标的话,就必须得到制造商授权才行,否则去了也是给其他供应商陪标。

对此,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要求生产厂家授权不能作为资格要求,可以作为评分项。但此案例把与制造商授权相关的分值提到15分,实际上就是变相资格要求了,这样对其他供应商会构成排斥。

另外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补充,车辆制造以及售后服务有一定的特殊性,针对具体项目,根据2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有些车辆采购项目可以把“供应商应是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或是其授权的唯一专业销售公司”作为特定的资格条件,这样规定就只有制造商可以来参与投标。但此项目并没有把制造商投标作为资格条件,而是作为评审因素,与厂家授权有关的评分项分值高达15分,就属于对经销商构成了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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