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供应商就其参加的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时遇到的问题咨询:在此次采购中,谈判小组的专家认定我司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合理吗?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在此次采购中,竞争性谈判文件将供应商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列入资格性条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章)鲜章。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未提供上述承诺函的内容格式,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意思表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即可。
A供应商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内容为“我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并加盖了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但在评审现场,谈判小组中的专家认为,承诺函少了“前3年内”的字眼,以“未按要求承诺”为由,认定供应商资格性审查不通过。
A供应商认为,谈判小组中的专家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的做法正确吗?
某市财政局负责人认为,无论按照承诺函文字表面的意思表示还是站在有利于供应商的角度,都应当认定承诺函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即使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承诺内容这一陈述句没有载明“前三年内”时间状语,属于内容含义不明确,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谈判小组直接以“未按要求承诺”为由,认定供应商资格性审查不通过,属于未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应该判定成交结果无效,项目重新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