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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6种招投标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2-04-01 09:18:52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发布《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第三批)》,适用投标人或中标人,涉及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转包违法分包、未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履约6种违规行为,其中,弄虚作假占比最高,达30.77%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第三批)

序号负面行为比例
1弄虚作假30.77%
2串通投标15.38%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或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5.38%
4转包违法分包15.38%
5未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员15.38%
6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7.69%

一、类型:弄虚作假

负面行为:

1.阿坝州某国道改建工程沥青采购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沥青材料厂家授权委托书存在虚假,骗取中标。

2.达州市宣汉县某农村公路硬化工程施工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企业资质存在虚假,骗取中标。

3. 广安市某省道跨江大桥施工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拟任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造假,骗取中标。

4. 某新建国家高速公路施工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业绩虚假,骗取中标。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类型:串通投标

负面行为:

1. 广元市青川县某省道改建工程施工招标,张某等人组织多家公司采用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统一安排投标的方式串通投标,该项目的三名中标候选人均为张某等人组织的围标串标公司。

2.广安市前锋区某新建产业公路施工招标项目,该项目共有3家施工企业投标,3家投标人均授权委托同一人为投标代理人。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类型: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负面行为:

某国家高速公路扩容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该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在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开标期间,某投标人拒绝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在开标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视为撤销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四、类型: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负面行为:

​1.巴中市南江县某旅游环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愿签订承包合同。

2.凉山州雷波县某通村路硬化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五、类型:转包违法分包

负面行为:

1.乐山市某省道改造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人将中标施工标段转让给个人实施,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个人对该标段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标人按工程结算价的1.2%收取管理费。

2.某新建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投资人自行组织实施建设,承担施工任务的投资人将某路基施工标段进行专业分包,但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仅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四条“对设有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的单位(有关资质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1:“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需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六、类型:未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履约

负面行为:

1.雅安市雨城区某村道水毁恢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约定驻守工地,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未到位,施工监理合同约定人员未在岗,均未履行变更或请假手续。

2.广元市某新建跨江大桥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人员未按要求履约,施工单位应履约14人,实到6人,未到8人;施工监理单位应履约13人,实到6人,未到7人。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2.《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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