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的性质是事业单位,有一个下属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独立核算,法人独立),现在单位有一些辅助检测项目(如罐体的打磨、清洗)需要外包,全年大概是350多万,我们的下属公司想参加招标,这种情况容许吗?”近日某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记者咨询。
发改委法规司在《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中明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现一采购人采购一项目,底下有一家公司为采购人全资管理控股的子公司,想请教:该子公司能否参与该项目投标,有无相应法律依据是可以还是不可以?”时明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对采购人全资管理控股子公司参与其采购项目做出限制性规定。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说,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但对于“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确实难以界定。为避免争议,建议可以由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以规范的招标程序和防范不公正的具体措施来证明:一是在招标文件中对程序问题规定得更加严格,甚至适当限制自己的权利;二是在招标程序上,适当“让渡”权利,如,资格审查委托代理机构,不委派本单位人员而由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三是严格的内控措施并留下痕迹与证据备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认为,由于采购人与其全资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很有可能影响采购的公平公正。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考虑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回避问题,比如有一些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存在或者前3年内存在兼职行为,这些人员由于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