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事业单位采购网络安全设备,发布中标公告后,成交供应商A公司拒签合同,采购人经研究后,确定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该事业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汇报了A公司拒签合同的相关情况。经调查,当地财政部门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处以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将该行政处罚决定推送至“信用中国”公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一律受罚吗?供应商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拒签合同,则免于处罚;如果供应商是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则要受到处罚。而且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过大的,处罚可能会重一些。
什么是不可抗力,什么是无正当理由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对于遭受不可抗力理由,供应商负有举证责任。而相对应的,无正当理由,比如成本上涨、产品停产无货、上游厂家变卦等则不属于正当理由。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会受到哪些处罚呢?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此外,采购人遇到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情况,必须向财政部门反映,便于财政部门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