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第45期:什么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会取消吗?
关于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概念,《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也就是说,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都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既然是一般情况,那么肯定有特殊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形都包括哪些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也就是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这四种采购方式的那些适用情形。这里我们还要加上后来出台的竞争性磋商的五种适用情形。也就是说,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同时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可以说,在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确定采购方式的依据之一。因为公开招标无论从透明度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最具竞争力和规范的采购方式,所以,政府采购法立法之初,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促进廉政建设的立法目的考虑,把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政府采购实践,公开招标的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程序单一、不够灵活等缺点也逐渐暴露出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公开招标仅适用于采购需求能够详细描述的情形,公开招标也不应该成为主导的采购方式,而是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这一理念在2021年施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体现得非常明显。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从2020年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已经不再规定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同时也取消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概念。未来的政府采购将根据采购需求是否客观、明确,技术是否复杂等因素来确定采购方式,这也是政府采购法修法的方向。
好,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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