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21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
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定期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鄂财函【2017】360号)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和政策落实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三)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四)日常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五)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情况。
(六)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及廉洁自律情况。
二、监督考核步骤及时间
(一)自查阶段(3月25日至4月5日)。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监督考核内容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附表报市财政局。
(二)书面审查阶段(4月6日至4月12日)。市财政局对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自查报告和抽取的采购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三)现场考核阶段(4月13日至4月18日)。市财政局根据监督考核内容和采购项目书面审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考核报告阶段(4月19日至4月28日)。市财政局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形成监督考核报告,并将报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三、监督考核方式及要求
(一)监督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于4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附表和抽取的采购项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做好监督考核所需档案资料整理工作,以备现场考核。
附件:1.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评分表
2.2021年度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
3.2021年度采购项目质疑受理和答复情况表
宜都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