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机关办公楼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在评审因素设置中,投标产品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基准需符合国标电梯GB7588要求,正常不少于200万次。在此基础上,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不小于1500万次的,得5分。
1500万次得5分是否具有排他性?
“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一看就是为某个厂家量身定制的条款。以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不小于1500万次,得5分为例,这样的设置是否存在排他性?”某电梯企业项目投标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他们准备对该项评审因素的设置提出质疑。
该电梯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动作按照国标要求不少于200万次。他们做过极限测试,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8个月达到462万次,制动器平均每天工作1920次。招标文件要求1500万次,按照制动器每天工作1920次极限,测试就需要21年多。“以某个办公楼电梯运行为例,每天制动器大概工作700次,一个月21000次,一年252000次。按照如此计算,达到1500万次大约59年。”
“招标文件这样设置评审因素缺乏科学依据,国标要求不少于200万次,供应商可以优于国标要求来设计和生产产品,但正常使用次数越高,得分越高,依据在哪?”某省电梯协会会长认为,只要投标产品完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即可,而非一味地追求达到多少万次。电梯行业都知道,只有个别供应商才能到达上述要求,因此,将电梯曳引机制动器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理。采购人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吗?
某地电梯协会秘书长说,医院电梯使用频率相对最高,一年制动器正常使用次数在50—70万次,招标文件要求到达1500万次,大约需要21—30年。依据《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为老旧电梯,应视情况报废,而像北京、上海等地明确规定,电梯使用15年以上必须报废。因此,仅要求单个零部件使用20多年属于资源浪费。
某电梯评标专家介绍,电梯作为整机产品,是系统工程,出厂之前都要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提供电梯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包含电梯整机和核心部件两大类。核心部件控制柜又包含曳引机制动器、缓冲器和安全钳等多种电梯安全保护装置,都很重要。它们协同工作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招标文件只针对制动器一个零部件提出极高要求,其他零部件都已到达报废年限,不能继续工作了,只有制动器完好无损,对电梯整机而言没有意义。如果采购人对电梯安全和使用寿命有特别要求,可以对主机曳引机等重要部分做相关要求,例如五年或十年质保等。”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从法律对采购需求的定义来看,评审因素应紧紧围绕采购标的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来设置,与之无关的内容都不能再作为评审因素。因此,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次数,国标电梯GB7588 要求不少于200 万次,应作为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要求1500 万次,作为评审因素远超实际需要,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业内专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