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就像让政府采购各参与方直面自我的‘一面镜子’,能真切地照出政府采购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我们不仅要编好用好负面清单‘这面镜子’,更要与时俱进。”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记者采访时说,“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们对《武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8版)》(以下简称旧版负面清单)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制定了《武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新版负面清单)。”
新增57条 修订9条
据了解,新版负面清单包括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其他以及评审职责和投标、履约及投诉6个方面、39项禁止事项,共144条具体内容。
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版负面清单新增“其他”和“投标、履约及投诉”两个方面、12项禁止事项,新增57条具体内容。在旧版负面清单原有的4个方面,新增了7条具体内容,主要涉及限定特定行业业绩奖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未落实绿色发展、创新和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等禁止事项。
另外,武汉市财政局还修订了9条具体内容和法条依据。主要涉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未按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等禁止事项。
修订旧清单 便于“正衣冠”
“旧版负面清单适用主体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三方,这次我们专门针对供应商补充了投标、履约及投诉6个方面的禁止事项,增加了29条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供应商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和履行合同等禁止事项。”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说,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直接参与者,采购过程中存在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准入资格、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按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等不良行为。为此,供应商也要“照镜子”“正衣冠”,才能规范采购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新版负面清单指出的供应商不公平竞争具体内容包含4方面:一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三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四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根据新版负面清单,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包含5方面内容:一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二是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三是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四是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五是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以史为鉴 以往问题列入负面清单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营商环境的好坏,营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也需要‘照镜子’、‘找问题’。”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说,“我们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了全面清理,为了避免这些行为再次发生,我们结合国家、湖北省及该市出台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一系列规章制度,梳理了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包括16项具体内容。例如,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支付就明确为属于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行为。”
据了解,除了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还有未公开相关信息、委托代理机构不当、未按要求进行质疑答复、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开标程序不规范等共6项28条具体内容都在此次新增的“其他”之列。
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版负面清单在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增加了最新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指导性案例等,将以往问题列入负面清单。例如,获取采购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采购文件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这两条主要依据财政部指导性案例5号、25号;拒收有轻微瑕疵但不实质影响封闭性的投标文件依据的是财政部指导性案例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