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条件怎么设置?资格条件可以作为评分项吗?22号文明确提出,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而87号令第五十五条则明确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那么,实质性要求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所谓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即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无效的情形。实质性要求一般包括技术要求、合同条件和招标投标规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实质性要求”用文字规定或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例如,招标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投标无效。
招标文件中明确设置的实质性要求,与资格条件性质相同,供应商不满足即一票否决。也就是说,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进入评标环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其投标无效,不能进入评分环节。换句话说,实质性要求和资格要求一样,同样决定着供应商的生死。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质性要求条件可以再作为评审因素吗?视情况而定,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并且可以量化的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时,如果采购项目对该项实质性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与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和标的服务质量相关,则可以将实质性要求条款设置成评分因素。
但对于22号文规定的情形,即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时,则不得再作为评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