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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

2022-03-21 00:00:00

监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

政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

 

市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荆财采发〔2022〕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一)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各预算单位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决策、管理、执行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梳理和评估政府采购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措施。

预算单位应建立紧急采购内控机制,严格确定紧急采购项目的性质,在确保实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紧急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二)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统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依法进行审查。确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对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定制开发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项目及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开展。

(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要求全面公开项目采购意向、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更正事项、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验收结果等。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备案。

(五)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注重采购结果管理,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建立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必须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六)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

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

对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在组织实施中应当严格执行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各预算单位应当将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数据纳入“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统计,不得遗漏。

(二)依法选择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采购人应合理选择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指导,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选择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严禁以擅自拆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依法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项目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项目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等,合理运用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及监督检查结果,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规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是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是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三、降低供应商采购交易成本

(一)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本费收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采购文件工本费。

(二)规范支付评审专家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省财政厅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规定支付。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分散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三)优化政府采购投标环节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9号)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试行“承诺+信用管理”制度。

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提高采购份额预留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出。

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各主管预算单位从2022年起通过部门决算向市财政局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作出说明。

(二)促进政府绿色采购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三)持续支持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消费帮扶、持续发挥政府采购、工会组织采购等示范引导作用,通过预留份额等方式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简称“832”平台)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确保政府采购消费扶贫成果巩固同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衔接。

(四)加大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力度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五)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六)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鄂财采发〔2020〕5号)文件要求,推动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采贷”综合平台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采购人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请融资的,应积极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变更等工作,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七)充分发挥平台支持作用

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上商城、网上超市等平台),通过流量引导、搜索排序、加挂中小企业标识以及设立中小企业特色场馆等方式,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承接的服务。

五、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

(一)提高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效率

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函后,质疑答复期从法定的7个工作日优化到5个工作日。

(二)提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效率

市财政局在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审查时间由法定5个工作日内优化到3个工作日内,经依法审查投诉内容符合规定,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可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处理投诉事项的,投诉处理决定从法定的30个工作日优化到25个工作日。

六、加强监管与信用管理

(一)加大政府采购监督力度

市财政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依规对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组织对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考核管理制度,对全市协议供应商实行“红黑名单”管理。

(二)强化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及运用

在监督检查中将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2年3月14日

 

 

监利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印发

 


  • 监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监财采发〔2022〕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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