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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中是否应公开供应商报价?

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 2022-03-18 11:42:56

车辆采购中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不少,但对于报价的公开性做法不一。汽车厂商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有的和公开招标方式基本一样,会在开始现场进行开标、唱标;有的会公开每一轮的谈判报价;有的是所有报价都不公开,只有在公告成交结果时才知道成交供应商的报价。”车辆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到底是否应该唱标?应该在何时公开?

谈判中公开报价可能造成串标

“某单位采购10台特种专业用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了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公开后,就有响应供应商之间现场进行了协商,联手串标。”某车企介绍,亲眼看到他们就第二轮报价进行沟通,“所以,我觉得公开谈判过程中的报价并不好。采购人可能觉得公开报价可以给响应供应商压力,利于供应商报出更优惠的价格,但实际上可能造成串标围标,反而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

有的供应商表示,“我觉得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差不多,因为我参与的车辆竞争性谈判项目经常也在开始进行公开唱标,现场公布所有响应供应商的报价,之后再进行谈判。”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唱标是因为只有一轮报价,供应商在互相之间不知底细的情况下报出价格,符合法规要求。而谈判小组从开始就应当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不能进行公开唱标,这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竞争性谈判过程不应公开企业报价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表示,谈判过程中是不可以公开企业报价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竞争性谈判的过程是严格保密的,因此在竞谈过程中是不能把响应供应商的报价进行公开的。

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是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因此,汽车厂商到最后拼的就是价格,以最后报价定胜负。竞争性谈判是多轮报价,供应商获知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信息,就为串标围标提供了可能性。如果采购人想要公开报价,可以谈判结束后公开最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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