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遇到两个车辆采购项目,B车企每个项目的报价都比我们低近8万元,我们的技术参数性能分值比B车企高不少,但也抵消不了价格分的差距,”因此,两个项目都被B车企抢了去,A车企对此很无奈,“我们销售的都是同级别的整车,现在零部件体系很透明,成本都差不多,在销售环节报价不可能差近8万元,B车企肯定是在赔本做项目。我们是否可以去质疑B车企恶性竞争?或者政府采购法规体系有没有对明显低价中标的限制性规定?”
据记者了解,中标的B车企车型在市场上销量确实占比少,A车企占比50%,B车企占比仅有4%。因此这两个项目的采购人对B车企的车型品质心里也没底,价格确实便宜了很多,但不知道在具体使用中能否皮实、耐用。
其实,在车辆项目中,有些车企报价明显低于同级别车型报价的现象时有发生,车企和采购人也深受其扰。那么,针对低价投标,政府采购是如何规定的呢?车企应如何应对?
保证“诚信履约+产品质量”即可
关于企业低价投标如何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7号令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投标报价合理性的量化标准。首先,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由评标委员会裁量。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此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虽然低,但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那此投标人就不需要提供书面说明。
有人疑问,评标专家并不一定了解市场行情以及车型价格,如何进行判断?广东省韶关市一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表示,采购人代表也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采购人在做采购需求调查时,肯定对目前所需车型的价格有基本的了解。如果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采购人代表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其次,如果B车企书面承诺能够诚信履约,保证产品质量,那么就能继续参与竞争;如果报价低的B车企不签诚信履约承诺函,评标委员会就会按无效投标处理。
上述案例中,A车企没有必要对B车企的低价投标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会做出裁量是否属于无效投标。
供应商可为采购人需求调查提建议
政府采购不提倡低价竞标,但有的车企为了抢占政府采购市场而给出低价,那也是企业自己的市场战略,政府采购不能限制最低价,只要供应商能保证产品质量、诚信履约就没理由拒绝低价投标。那么面对部分车企的低价投标,其他供应商应如何应对?
汽车厂商表示,有些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不够清晰、明确,认为车辆属于通用项目,技术参数写的比较笼统,导致供应商之家拼的就是价格。结果在后期使用时,发现车辆性能不适合使用环境,采购人自己也深受其害。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表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文”)明确了:采购需求审查是每一个项目采购开始前必须进行的工作。采购人可通过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所以,车企可以向采购人提出采购此项目应该特别注意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当然,最终落实到采购文件上的技术参数不能具有倾向性。
采购人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可以说就抓住了采购规范与高效的牛鼻子,而对供应商来说学好、用好采购需求管理对参与投标、竞标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