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第43期: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必须采用非招标吗?
上期视频《如何判断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发布以后,一位网友问我:不到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吗?他还给我看了他们当地的一份文件,这个文件的意思是说,不到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和不到200万元的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还有不到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采购,都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既然不是必须招标,那么采购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还是不招标,招标的就适用招标投标法,不招标的就适用政府采购法。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吗?
首先明确,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这里的表述用的是“应当”,应当其实也就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必须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而不是说采购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还是不招标。
那么,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到底包括哪些呢?上期视频我们有个总结,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采购其实就是以下四种情形: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2.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3.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且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4.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其实都是“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也有一些是因为特殊原因可以不招标的。比如《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五种特殊情况的,如果政府采购原本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因为这些原因不进行招标,那还是要适用政府采购法。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工程要么必须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要么必须不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二者之间有一条很明确的界限,不可逾越,不可能出现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工程无关的货物和服务)那样又可以招标又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如果某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既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也可以适用招标投标法,现实中会出现由财政部门监管还是由工程建设有关部门监管的问题,比如有的问题都想管,有的问题都不想管,非常混乱。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混乱,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才划定了这一条非常刚性的界限。在两法合一之前,这其实也是两法互相妥协的一种结果。
好,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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