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荆财采发〔2022〕5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的要求,现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预留采购份额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督促,按照《办法》要求,从2022年起通过部门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作出说明。
二、加大评审优惠力度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采购文件工本费。
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并将是否面向中小企业以及预留比例一并公开。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五、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六、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金额30%以上的,按《办法》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七、发挥平台支持作用
在荆州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通过流量引导、搜索排序、加挂中小企业标识以及设立中小企业特色场馆等方式,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承接的服务。
八、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规模
荆州市“政采贷”综合平台已于2021年10月28日正式上线。各县(市、区)应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开展,财政部门、经信部门要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推动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各级采购人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请融资的,应积极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变更等工作,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各地财政部门、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信息系统保障支撑,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监督考核评价。市直主管预算部门要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2022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22年3月11日前将纸质盖章版交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2022年采购人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将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强化政策落实效果。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徐涛 0716—8261806
附件:主管预算单位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预留比例计划表
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