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财函﹝2022﹞12 号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文件要求,各预算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一)实施归口管理。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单位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科学设置岗位。结合单位实际,依法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岗位间制衡机制,不相容岗位分离设置,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采购人和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建立质疑和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相关业务应多人参与,制定采购需求、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实施定期轮岗,建立轮岗交流制度。
(三)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生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
(四)加强内部审核。依据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
(五)强化流程控制。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流程控制,突出重点环节,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
二、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乡村振兴、绿色节能环保和科技创新、军民融合等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文件规定,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要求。
1.提高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
采购人未按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3.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
4.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应于 6 月 30 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主管预算单位要从2022 年起通过部门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于每年5月30日前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各部门填报的数据应与本部门年度决算公开的政府采购数据一致。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填报方法是:各主管预算单位登录“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公告——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管理”栏目填报,填报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线编辑填报;二是导出预留项目详情信息表格,修改完善表格后上传。具体填报流程可参考《操作手册》(操作手册文件在各单位系统填报页面上)。
5.各单位要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二)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政策
按照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供销合作总社 省总工会关于转发 《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3号)
要求,按时完成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任务。
1.通过“832平台”采购农副产品金额应不低于当年消费农副产品总额的15%。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指导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fupin832.com)在3月25日前填报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并进行确认汇总。食堂部分和工会部分各预留当年用于购买农副产品总额的15%以上份额,有食堂的单位采购预留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预留金额。
2.鼓励各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鼓励职工个人通过 “832平台”微信小程序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金额。
3.各预算单位收货后要通过 “832平台”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不得拖欠。
4.各单位可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首页查看预留份额填报及确认汇总操作指南。如对填报流程存在疑问,请联系400-1188-832。
三、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流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预算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将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预留政府采购采购份额。
(二)开展采购需求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和《孝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实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1.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2.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根据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采购需求调查应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3.严格依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对采购合同的订立和管理作出安排。
4.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采购人要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5.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三)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财函〔2020〕38号)和《孝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孝财函﹝2021﹞27号)文件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1.采购人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湖北”网站上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2.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 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涉密信息、紧急采购如救灾等除外)。
3.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4.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四)采购计划备案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应根据编制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备案。
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也要执行包括计划备案、意向公开、合同备案、支持中小企业等程序和政策。
(五)采购活动执行
1.委托代理机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2.采购文件评审。对于没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没有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和评审中要落实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采购文件中要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及渠道、途径。
3.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1)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合同公告。采购人应该在合同签订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
(4)合同中要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和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六)履约验收
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组织验收。
1.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成立验收小组,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2.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3.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4.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资料要存档备查。
(七)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要求,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1.对于中小企业供应商,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 7 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25 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2.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等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孝感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