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着力打造更快、更安全的电子化采购平台
(一)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现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逐步细化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健全意向公开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公开栏目、公开内容、公开程序的标准化,不断拓宽供应商信息渠道。
(二)稳步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对标全省最优,继续完善市县一体化“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网上商城”两个功能模块,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计划申报、下载招标文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逐步推行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线上交易功能,探索建设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和资金支付等线上功能。逐步提高全市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覆盖率,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捷度。
二、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着力减少中小企业参与成本
(一)减少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推行采购文件声明承诺制,能网上核实的一律不要求现场提供,减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工本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二)简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组织专人及时进行答复,答复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在收到政府采购投诉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着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一)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落实价格扣除等评审优惠政策,有力保障中小企业取得更多政府采购份额。
(二)落实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全面推进县市区“政采贷”线上融资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融资服务工作。优化“政采贷”线上融资平台,提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效率,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政策。各级预算单位预留当年消费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在“脱贫832”平台采购农副产品。加大通报、督办力度,确保采购份额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活动质效
(一)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各项要求,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
(二)强化合同签订和备案管理。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采购合同签订的同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合同信息。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强化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管理。对货物类采购项目,收到货物2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验收,收到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对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鼓励采购人按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比例提前支付合同款项,减轻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着力维护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政府采购秩序
(一)加大常态化监管力度。各地财政部门要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信息公开等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督促采购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政府采购普法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主体的政策培训,营造各方当事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督办通报和处罚力度。针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视情况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或行政处罚处理,督促问题单位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强化联合惩戒。
荆门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