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通知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2号文件要求,你单位经随机抽取确定为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被检查单位,现将检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是对集中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开展监督评价,集中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情况、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登记信息诚信情况、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及培训情况,项目检查事项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协议、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方面内容。检查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2年3月1日开始6月15日结束,采取自查自评、书面审查、现场监督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评阶段(2022年3月1日至3月15日)。请你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好本级抽检采购项目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2021年度执业情况进自查自评。其中: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于3月15日前对2021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或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2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财政部门完成对你单位书面材料的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2年4月16日至5月30日)。
财政部门到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工作要求
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准确、全面报送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联系人: 秦文重 联系电话:13797585666
邮 箱:377156006@qq.com
南漳县财政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