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财政局关于对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03 12:56|发布单位:天门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2022年2月25日对你公司在参加天门市教育局B包学生课桌椅、C包学生课桌椅及八人不锈钢餐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MZFC-2021-128)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你公司(天财罚告字〔2022〕第2号),2022年3月2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的申辩材料,经审查,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与事实相符。
三、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四、处理结果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308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处理日期
2022年03月03日
执法机关:天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