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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财政局关于对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2-03-03 00:00:00

天门市财政局关于对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03 12:56发布单位:天门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2022年2月25日对你公司在参加天门市教育局B包学生课桌椅、C包学生课桌椅及八人不锈钢餐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MZFC-2021-128)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你公司(天财罚告字〔2022〕第2号),2022年3月2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的申辩材料,经审查,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与事实相符。

三、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四、处理结果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308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处理日期

20220303


执法机关:天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3-03

  • 天财罚字【202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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