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区财政局关于对区政府采购中心2021年度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的通知
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定期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鄂财函[2017]360号)有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2021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内容
(一)对区政府采购中心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七)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及归档资料整理情况。
(八)招标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发布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组织采购人签订合同和采购项目验收情况;
(九)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服务质量情况;
(十)采购中心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二、监督考核步骤及时间
(一)自查阶段(3月11日至3月20日)。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考核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书面审查阶段(3月21日至4月1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自查报告及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三)现场检查阶段(4月2日至4月15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区政府采购中心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情况,有关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情况,项目档案资料是否规范等进行现场检查。
(四)形成考核报告阶段(4月16日至4月22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考核报告,并将报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三、监督考核方式及要求
(一)监督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应于3月20日前将《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询问、质疑受理和答复项目情况汇总表》、项目资料及自查报告报送至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做好监督考核所需文件、数据报表及有关材料的整理,以备现场检查考核。
附件:1.《2021年度宜昌市猇亭区政府采购中心考核表》
2.《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
3.《询问、质疑受理和答复项目情况汇总表》
宜昌市猇亭区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