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关于开展
2021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
长财采发〔2022〕1号
县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和《关于定期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鄂财函〔2017〕360号)的规定,我局拟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内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六至十三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对照检查考核。
(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落实情况;
(三)核查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受理登记情况、采购项目完成情况、采购项目取消情况、询问、质疑受理和答复项目情况。
(四)电子化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的运行情况。
二、监督考核步骤及时间
(一)自查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财政部门考核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书面审查阶段(3月21日至3月25日)。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抽查一定比例项目档案依法依规对照审查。
(三)现场检查阶段(3月28日至4月3日)。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情况,有关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情况,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形成考核结果阶段(4月6日至4月12日)。财政部门通过对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形成考核结果,并将2021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三、考核方式及要求
(一)监督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县政府采购中心应于3月20日前将《2021年度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1)、《2021年度采购项目询问、质疑受理和答复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自查报告报送县财政局。
(三)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做好监督考核所需文件、数据报表及有关材料的整理,以备现场检查考核。
附件:1.《2021年度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
2.《2021年度采购项目询问、质疑受理和答复项目情况汇总表》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