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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政府绿色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2022-03-01 00:00:00

郧西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郧西县政府绿色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郧西县政府绿色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3日

 

 

 

 

 

 

 

 

 

 

 

 

郧西县政府绿色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有关规定,为积极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采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及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场、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各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效益,优先采购环境友好、节能低耗和易于资源利用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完善采购标准和制度,综合考虑产品设计、采购、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多个环节的节能环保因素,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打造绿色供应链。

四、各单位制定和实施具体可行的绿色采购方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绿色采购方案应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绿色采购目标、标准;

(2)绿色采购流程;

(3)绿色供应商筛选、认定条件和程序;

(4)绿色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检验和争议处理机制;

(5)绿色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等;

(6)绿色采购绩效评价及其他有关内容;

(7)实施产品下架、召回和追溯制度。

五、对于市场供应充足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将创新要求作为对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嵌入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六、对于市场供应尚不充分或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有利于创新的评审规则,细化评分要素、评审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给予适当的评审加分,并可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绿色发展、合同融资等政策叠加。

七、对于被有关机构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资金积累产品,采购人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应当依法采用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率先购买;对于市场上没有的、尚待研发的产品,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发,并与其签订远期采购合同。

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九、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

十、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十一、在同期节能清单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同期节能清单。在同期节能清单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

十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适时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请各单位自行查阅、下载并遵照执行。

十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 郧西县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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