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服务质量,采购文件中要求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5星级),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采购文件评分因素这样设置合理吗?
不合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是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已开始执行。《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属于商业性认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同时,GB/T27922-2011标准5.1.2.2规定:人员配置方面,要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而且,人员配置在售后服务评价指标评分要求中占6分。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般服务管理人员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总部,在服务有关部门、服务有关环节和岗位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二是在下属分公司、服务网站的管理人员。
由于《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采购文件中要求“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5星级),满足得2分”属于变相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中标(成交)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歧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不可以作为评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