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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如何理解经营范围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 2022-02-28 09:28:36

政采百科第41期:如何理解经营范围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3月1日,也就是两天后,国务院令第746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施行。这部条例正式施行,意味着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确立。

《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等。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总结一下就是: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登记包括经营范围在内的登记事项。对于一般经营项目,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于许可经营项目,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经营范围能否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我们在第34期视频《为什么经营范围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中已经详细解释,经营范围已经不再是行政许可事项,对于一般的采购项目来说,经营范围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关,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由于一些读者还是难以理解,本期视频我们就来详细梳理一下,经营范围是如何一步一步地从审批事项变为了登记事项,希望有助于您理解这个问题。

1983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国发〔1983〕88号,2016年废止),明确规定所有国营零售商店和饮食、服务行业……不得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乱跨行业经营。

1987年1月,《民法通则》(2021年1月废止)施行,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可以看出,此时的经营范围实际上就是审批事项,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要收到相应处罚。

1994年7月,《公司法》施行,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同年7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施行,明确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这个时期,虽然确定了经营范围登记制度,但是企业仍然不能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被处罚。

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删除了原法条中“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同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同样删除了上述超出经营范围被罚款的规定。

2021年1月施行的《民法典》,删除了《民法通则》中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的规定。同时,《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202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2021年7月,国务院发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条例里,通过经营范围限制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条款,一条都不见了。

从上面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管理者最初将经营范围作为管制企业、落实购销计划的手段。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管理者发现,将企业在主体登记阶段登记的经营范围与企业实际的经营能力划等号,限制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于是开始逐步调整经营范围的管理制度。至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相关法规中通过经营范围限制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条款均被废止或删除。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从而3月1日起,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也应该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了。

好,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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