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开标一览表服务要求偏离表中服务期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但投标文件中商务响应又准确响应,评标时候以哪个为准?”日前,某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
在该供应商看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该条款不适用于上述情况。但评审专家认为,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仅仅是报价,服务期要求属于可修正范围。
到底以哪个为准,废标是否合理呢?就此,记者采访了多家社会代理机构,请他们介绍了实际操作中遇到上述情况是如何处理的。
有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常情况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主要看不响应实质性要求是不是投标人的明显笔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还有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介绍,“如果开标一览表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应该属于投标无效。例如:某项目服务期要求3年,开标一览表响应服务期2年,就属于不满足。如果项目服务期要求3年,开标一览表写服务期13年,投标文件里响应服务期3年,就属于明显笔误,应该允许澄清。”
业界专家表示,如果提问中所述的服务期要求是判定投标无效的条件之一,则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均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两处对实质性要求响应性表述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利于该投标人而有利于其竞争对手的原则来进行判定,即应当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原则是不能够因为澄清而对其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产生不利影响,即不能对其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评价排序产生影响。其次,提问中所述的情况,如果涉及应当判定投标无效的实质性要求的话,也是不允许澄清的,因为澄清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对实质性要求响应的不一致是其自己的投标失误,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的原则来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