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作为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应该如何组织好履约验收?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据了解,《通知》强调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中的责任主体。《通知》要求,采购人应把履约验收嵌入内控流程。根据《通知》是否开展履约风险审查、是否履行了项目验收责任、项目验收工作是否规范、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等将作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细化验收程序与要求
《通知》重点明确了履约验收程序,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小组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通知》从六方面对验收提出实质性要求:一是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二是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三是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四是项目验收标准应当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五是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六是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或者由验收小组记录确认相关意见。
未按规定验收将被纳入失信记录
合同履约及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线索,采购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确认后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那么,哪些行为会被纳入失信记录呢?
《通知》详细列明了合同履约及项目验收中,供应商存在八种情形会被纳入失信记录: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等。
采购人存在六种行为的,会被纳入失信记录,如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验收,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等。
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论的等行为,均会被纳入失信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成员、供应商在合同履约及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据了解,早在2018年,山东省财政厅就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增加“验收公示”模块,在四年时间里,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均在验收意见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通知》是对原有验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