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第39期: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制定还是确认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文件应该由谁来制定?是谈判小组还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呢?我们先来看看《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是成立谈判小组,二是制定谈判文件,三是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四是谈判,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
表面上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仅规定了谈判文件的内容,未明确规定制定谈判文件主体。但从法条的表述来看,实际上就是让谈判小组来制定谈判文件。政府采购法制度设计之初,(把评审专家的作用想得过于完美),赋予了评审专家太多的责任,制定谈判文件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但是从现实来看,谈判小组无论是专业素质,还是职业道德,均无法全面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责任。(通常,采购人编不出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更编不出来。)
而且,从实际采购工作来看,如果是由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等到谈判的时候,谈判小组又得来一趟,这样的话,整个采购过程谈判小组至少要跑两趟,程序上更为繁琐,而且容易泄密。
因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其中第一项为: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也就是说,可以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来制定谈判文件,然后谈判小组到达谈判场地后签字确认谈判文件即可。这也是财政部在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时,考虑到实际情况,作出的一种变通的规定。
所以说,谈判小组要么制定谈判文件,要么确认谈判文件,这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实际中基本都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如果既不制定谈判文件,也不确认谈判文件,那就违规了。
好,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