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钟山县城区部分干道公交站亭、站牌采购安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SZFCG2018-F-060号)”政府采购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钟财采决〔2018〕2号
钟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情况
投诉人名称:
广西三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锦塘村九组30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
被投诉人1
:北京诚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公司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灵峰社区翔云街49号1楼
联系人:孔令孟
相关供应商:
贺州市八步区熠辉广告制作中心、贺州市八步区悦鑫广告制作中心、贺州市鑫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相关供应商)
投诉事项:
钟山县城区部分干道公交站亭、站牌采购安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SZFCG2018-F-060号)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钟山县城区部分干道公交站亭、站牌采购安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SZFCG2018-F-060号)项目的公开招标结果于2018年6月5日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代理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 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予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向代理公司送达了《提出答复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作出暂停项目采购活动的决定。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投诉事项
1、投诉代理公司的质疑答复是代理公司随意找条法规搪塞,以此忽悠投诉人,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违规。
2、投诉代理公司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属于严重违规。
3、投诉人投诉其他相关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存在串标行为。
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代理公司按照投诉人所提出质疑问题,根据相关条例作出答复。投诉事项不成立。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3,投诉人并未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
五、处理依据
根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钟山县人民政府或贺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钟山县财政局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