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藤县天丰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3101333788,住所地 藤县藤州镇挂榜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其宏
2015 年2月10日,藤县丰收农资有限公司、藤县益达化肥经营部、藤县天丰农资有限公司参加了 藤县和平镇人民政府委托广西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复合肥采购( GTDZ2G2015007 )项目”的投标活动。该 项目采购复合肥345吨,采购预算234万元。藤县丰收农资有限公司报价人民币233.7375万元,藤县益达化肥经营部报价人民币233.979万元,藤县天丰农资有限公司报价人民币233.91万元,藤县丰收农资有限公司 以报价金额人民币233.7375万元,获得了中标人资格。
经市审计组审计发现, 藤县天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你公司”)在该项目中涉嫌存在投标串标行为。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你公司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
1 、 藤县丰收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敏,其中股东为李敏、黎绳天,参加投标委托代理人为黎绳天;藤县益达化肥经营部投资人为黎绳格,参加投标委托代理人为黎绳科;
藤县天丰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其宏,其中股东为李其宏、黎绳天;
该采购项目李敏黎绳天为夫妻关系,黎绳天黎绳格为亲兄弟关系,黎绳天黎绳格与黎绳科为堂兄弟关系,李敏李其宏为亲兄妹关系,黎绳天同为藤县丰收农资有限公司和藤县天丰农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三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参加投标的委托代理人之间存在亲属或亲戚关系,投标单位之间利益关联特征非常明显。
2 、三家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呈规律性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本机关认定 你公司 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的规定。
为维护政府采购严肃性,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罚以下:
1 、处以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为人民币233.7375万元,该项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3373.75元;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用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23373.75元足额上缴国库(财政机关:藤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藤县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04403510305019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政府或者梧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财政局
2017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