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自治区工商联: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02号令)和《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本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应在《本级目录》范围内,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综〔2016〕19号)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尽快修改编制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部门指导性目录与《本级目录》范围相一致的,可继续执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需编制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
二、从编制2021年部门预算起,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结合自治区实际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在《本级目录》和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编制。未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的,不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预算。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站公布《本级目录》和各部门的指导性目录。
四、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本级目录》进行调整。部门指导性目录的调整,应按程序报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实施。
五、各地区(州、市)财政部门,应比照《本级目录》编制方式和程序,编制地区(州、市)本级指导性目录,并指导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的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由地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