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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 2021-09-13 00:00:00

       

招标编号

ZBB-2021-XGCG-074

二、

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应急救治项目--高功率钬激光手术系统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西邦凡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工业大道69A10

法定代表人:

张水华  

授权代表:

邢春

联系方式:

15332209289

地址:

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中石华庭小区1号楼1单元2402

被投诉人

1

新疆建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街建投大厦8808

联系人:

许剑昂  

联系方式:

0991-3713624  15022967875

被投诉人2

江西澜跏趺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工业大道以北3612202

联系人:

邹仙平   

联系方式:

15879018832  13999413567

、基本情况

采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应急救治项目(项目编号:ZBB-2021-XGCG-074202171511:00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街建投大厦8809室开标。715日,江西邦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诉人)向新疆建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代理机构723日进行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83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要求其对相关材料进行补正,并于89日依法受理投诉

、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代理机构在报名阶段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如增设厂家代理授权书、业绩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

2

代理机构将提供厂家代理授权书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废标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以上述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投诉事项3

投诉人对现场评委的公正性、专业性及业务能力提出质疑,认为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明显违规处不予制止,存在对法律、法规无视行为。  

投诉事项4

投诉人认为投标人新疆德康达因苏商贸有限公司供货周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江西澜跏趺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供货周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90内,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

投诉事项5

投诉人认为钬激光主机招标参数第四条中要求激光棒≥3。被投诉人所投产品德国LISA Sphinx100钬激光主机达不到上述要求。

投诉事项6

投诉人认为钬激光主机招标参数第17条中要求售后服务为厂家保修三年,拥有厂家自己的办事处和售后服务体系,在新疆有驻点专业的厂家维修工程师,并在国内有自己的维修配件仓库,以保证维修配件的需要。被投诉人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涉嫌招标文件造假。

投诉事项7

投诉人认为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打分不准确,并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推测专家打分。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依据

(一)关于投诉事项1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

除进口货物以外

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次采购货物为进口货物,因此代理机构将提供厂家代理授权书作为本次项目资格审查条件不违反规定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经政采云平台,从自治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评审专家,抽取行为合规。专家的公正性、专业性及业务能力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因此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4

一是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许剑昂具体负责本次招标文件编制,并组织此次开标、唱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但徐建昂对交货日期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认为招标文件中第29页商务部分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货物的交付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无约束力,应以具体签订合同为准。因此在开标、唱标过程中未对投标文件交货日期不符的情况作出处理,在审查环节未就交货日期等重大条款进行审查,导致不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二是

经查验评审现场监控录像和评审专家调查笔录发现,评审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货物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条款内容掌握不清,在符合性审查阶段,以投标有效期90作为标准,审查投标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期限,造成符合性审查错误。综上,投诉事项4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5

一是

钬激光主机招标参数第四条要求激光棒≥3被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德国LISA Sphinx100钬激光主机参数为2根,达不到上述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应做扣分处理。

二是

经查验评审录像和专家评分表发现,评审专家在此标段评审过程中未做扣分处理。综上,投诉事项5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6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7经查评审专家对价格部分依据评分标准打分准确投诉人投诉书中推测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七)关于代理机构存在问题

1.编制招标文件标准不高,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

2.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复审岗位审查不认真。

3.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准确

4.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工作不认真,未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且自行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

相关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有关规定。开标、评标现场录像、质疑回函及本次投诉调查取证资料。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一)投诉事项12367缺乏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责令新疆建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决定发出30日内进行改正,整改方案和总结报我局备案。责令新疆建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直接负责此项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与处分并予通报,处理结果报我局备案。

(四)对本项目评审委员会7名评审专家另行处理。

、权利告知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政府或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20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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