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财政局关于
全面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努力实现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工作目标,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绿色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9号)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号)的产品。上级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和强制采购节能、节水产品政策。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需求过程中,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拟采产品清单中的货物品目、或者工程量清单中构成工程功能不可分割的货物品目,并依据“节能、环保两品目清单”, 对属于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一个不落的予以准确标明,其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比如使用符号或文字加粗)。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
三、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对于已列入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可以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四、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绿色采购规定的处罚力度。对未按要求强制采购节能、节水产品或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黄冈市财政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