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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立体书14:10问10答,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何正确使用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辉 邓素芳 2022-02-07 09:24:08

政采立体书第14期:10问10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使用攻略

​供应商针对单一来源异议被驳回,可以再次异议吗?多次招标都是同一供应商满足参数要求,可变为单一来源吗?……

打开这本书了解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10类问题

1.问:供应商针对单一来源异议被驳回,可以再次异议吗?

答:不可以。实务当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经常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此时,作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去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反复提出异议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只有一次异议机会,而且必须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2.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被“质疑”应该怎么办?

答:单一来源没有质疑、投诉,供应商只能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3.问:多次招标都是同一供应商满足参数要求,可变为单一来源吗?

答: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具体标准可参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 号)第十条规定或者本地方一些规范性文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十条 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中央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三)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4.问:竞争性谈判二次公告不足三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吗?

答:不可以。不足三家并不能证明只有一家。未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直接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足三家时作终止采购处理,只有两家时,不允许在两家中进行竞争性谈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5.问:向本区域仅有的一家民营博物馆购买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吗?

答:博物馆的服务具有本地化特点,该地域仅有一家博物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问:体育器材需要添购服务配套,可用单一来源吗?

体育器材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A 供应商,产品使用不到1年,免费质保期为3年,采购人需要迁移部分器材,迁移预算未超过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能否与A供应商就迁移器材,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

答:采购人需要迁移部分器材,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服务配套的要求,且迁移预算未超过合同金额的10%。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迁移器材服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7.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需要写明所需货物的品牌和型号吗?

答:可以。因为已经明确了向谁采购、采购什么,写明品牌和型号对其他供应商都没影响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8.问:单一来源采购是先找专家论证再上网公示吗?

答:是的,先找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上网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要求,“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是公示必须载明的内容。因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由相关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9.问:单一来源是否需要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答:应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要约,政府采购的要约邀请、要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没有要约邀请文件,供应商无法响应提出要约。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10.问:单一来源采购需要发布成交公告吗?

答:需要发布。所有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都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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