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最近浏览20份机房空调采购文件时发现,机房空调采购文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需避免的主要有5大问题。
问题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递交保证金的,按废标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其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其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其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并不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递交保证金”的情形,因此,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递交保证金的,应按无效投标处理,而不应按照废标处理。
问题二:将资格审查前置获取采购文件阶段
有采购文件的“采购日期和地点”一栏提到,供应商授权代表应单独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到现场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声明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至采购现场,以备查验。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因此,该内容应属于资格条件审查阶段,而不应属于获取采购文件阶段。
问题三:项目适用政策错误
某采购文件称,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参与评审。参加本项目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否则,评审时其采购报价不予扣除。
由于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18日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也同时废止。因此,项目应执行的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而不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因此,采购文件中,要求参加本项目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是不合理的。
问题四:评审因素未量化
某份采购文件评分标准里提到,产品风量需满足22500m?/h,售后服务方案也设置为“方案全面细致、合理可行、针对性强,服务覆盖范围广得10分;方案全面但不细致或细致不够全面、合理可行、有较强的针对性,服务覆盖范围广得7分;方案全面但不细致或细致不够全面、合理可行、无针对性,服务覆盖范围广得4分;方案简单可行、无针对性、服务范围不清晰得2分;其他情况或未提供不得分。”而且,该采购文件中的应急方案、服务保障系统及供货方案等同样如此设置。
据了解,在W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W县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二次)”中,供应商A曾于2021年11月25日向W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办法。记者得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的6、7、8项(质量保证措施、供货方案、售后服务)内容,均用“细致、完备”“周到”“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而这种标准完全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标准。当地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本文所提的采购项目中同样存在这种问题,采购人并未将售后服务方案、应急方案及服务保障系统等的评分指标量化,比如,采购文件评审细则中的“全面细致”“合理可行”及“针对性强”等均较主观,可以由采购人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家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全面细致、合理可行及针对性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因此,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认为,该采购文件评分指标中的“产品风量”不应是具体值,而应是区间范围值,由于该评分指标没有细化、量化,因此,采购文件如此设置不合理。
他还认为,该采购文件评分指标中的售后服务方案、应急方案也没有做到量化,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将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指标细化,比如可以在采购文件的评审细则中具体要求售后服务人员的职称、经验及受培训的次数等,并将其设置为区间值,方便评审专家打分,才更为客观。
问题五:将ISO相关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
有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企业综合实力”一栏中标注为“1、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有效的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3分。”那么,ISO相关认证证书能作为加分项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体系认证所具备的特点是,其一,认证对象是申请认证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而非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身;其二,认证机构是第三方性质的认证公司、中介而非行政机关;其三,认证是企业自主申请而非强制性;其四、认证需要企业付费而非免费。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在亚利聊政采335期中,专门谈到了这一话题。在她看来,三体系认证审核的是供应商的内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文件,而并不是针对供应商实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因此,三体系认证只能证明供应商的内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是符合认证规范的,并不能由此直接评价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合格、优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提到,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而ISO相关认证与它并不相关,此外,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而ISO相关认证证书跟所要采购的产品本身也无关,因此,不宜作为加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