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提供两个不一致的报价应该如何认定?这需要看招标文件对该情形如何规定。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且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修改的规定,则以修改后的投标报价为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也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开标一览表以选择性报价,则认定为投标无效。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应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的规定,认定为投标无效。第八十三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