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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中学美伦校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GP2021-040)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2022-01-26 00:00:00

投诉人:海南豫洛庞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梧桐路大洋村村委会旁63号2楼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   联系电话:15798932770

被投诉人1:澄迈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徐慧婷

联系人:黄工     联系方式:0898-67622690

被投诉人2: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2楼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方式:0898-66529848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海南中学美伦校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GP2021-040)(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1年7月19日向采购人澄迈县教育局、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澄迈县教育局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于2021年7月30日正式受理,8月9日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副本,8月9日发送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现已审查终结。

本项目2021年7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7月29日开标,2021年7月30日发布中标公告。

二、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点采购品目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注2提供普通教室课桌椅成品一套及睡床部件的样品,因采购需求中对技术指标已表述清晰无需提供样品,属于提高门槛及阻挠限制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要求第2点“检测报告”,限定供应商提供“国家家具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睡床、课桌椅检测报告,属于不合理条件,提高门槛,设置排他性障碍;同时,仅要求部件的检测报告不足以证明是否部件真正用于提供的成品,且成品的检测报告即已全部包含部件的全部结果。另要求“金属表面耐腐蚀乙酸盐雾项目达到10级;金属表面耐腐蚀中性盐雾项目达到10级”,上述两点均属于提高门槛,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要求第3点样品,载明根据实物样品的工艺性、环保性和美观性等进行综合评分,采购需求中对技术指标已表述清晰无需提供样品,属于提高门槛及阻挠限制供应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要求第2点企业认证中,要求“制造商获得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环境管理系统认证、ISO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分”,没有对打分量化,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其中认证内容须包括:软体家具、钢木家具和其他家具)”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歧视、区别对待;要求“睡床制造商1、生产厂家获得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企业的,得1分。3、企业资信等级证书AAA级,得1分”中的两个证书不是强制性认证证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区别待遇的行为。

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要求第3点售后服务能力⑥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管理师资格证书,不具备权威性,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三、投诉事项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条采购清单、及技术指标要求载明:“1、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普通教室课桌椅。注2、投标时须提供以下样品:普通教室课桌椅成品一套及睡床部件(包含:1.立柱1根;长度300mm;2.横梁1根,长度300mm;3.床支撑1根:长度300mm,4.楼梯踏板样品一个,采用20*20方管做支架,脚踩面板采用1.2mm厚优质冷轧钢板经模具一次冲压成型,成型后尺寸500mm*300mm;5.护栏圆管,长度300mm)”。

关于投诉人认为要求提供样品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提高门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问题。因本项目课桌椅和睡床为定制货物,系学生每天使用接触,其质量和安全性要求尤显突出,结合到本项目本项目要求提供核心产品为普通教室课桌椅一套及睡床体积大不宜运输的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专家通过现场查看样品更额能直观地对货物的质量、安全性能等进行评比,因此,要求提供课桌椅一套、睡床中主要组成部分与采购项目实际相适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提高门槛及排斥、阻挠供应商的情况,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关于投诉人认为,供应商提供睡床部件样品无法证实是否真正使用在中标后提供的货物的问题,首先供应商投标提供的样品即为其企业承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其次在后期合同签订、货物交付、履约验收等环节中采购人均可予以把关。

综上,故投诉人第1项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二)

关于投诉事项

2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二点供应商资格要求载明“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3)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而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要求2、检测报告中睡床检测报告载明“1、提供《立柱》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依据: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 3826-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QB/T 3827-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乙酸盐雾试验(ASS)法》、QB/T 3832-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检测结果要求外观性能合格;金属表面耐腐蚀乙酸盐雾项目达到10级;金属表面耐腐蚀中性盐雾项目达到10级。2、提供《横梁》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依据: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 3826-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QB/T 3827-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乙酸盐雾试验(ASS)法》、QB/T 3832-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检测结果要求外观性能合格;金属表面耐腐蚀乙酸盐雾项目达到10级;金属表面耐腐蚀中性盐雾项目达到10级。3、提供《钢板》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依据: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检测结果要求外观性能合格;表面理化性能项目抗盐雾项目合格”、课桌椅检测报告载明“1、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学校课桌椅”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要求:尺寸符合最新国家标准《GBT 3976-2014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检测依据:GB/T4071-2010《课桌椅》,须提供2019年度以来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检测项目要求有缺项或不满足的不得分。2、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座椅“塑粉”抽样检验合格报告,判定依据:HG/T 2006-2006《热固性粉末涂料》(室内用 合格品),须提供2020年度以来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抽样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检测项目要求有缺项或不满足的不得分。3、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座椅“PP原料”抽样合格检验报告,检验依据:GB 20481-2012《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须提供2020年度以来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检测项目要求有缺项或不满足的不得分。4、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钢材”抽样合格检验报告(检验依据参照:(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须提供2020年度以来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检测项目要求有缺项或不满足的不得分。5、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不锈钢紧定螺丝”抽样合格检验报告,判定依据:GB/T 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须提供2020年度以来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检测项目要求有缺项或不满足的不得分。6、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PP塑料脚套”抽样合格检验报告,判定依据:GB 20481-2012《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须提供2019年度以来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检测项目要求有缺项或不满足的不得分”。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出具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问题。上述指标在评审标准中要求制造商就睡床、课桌椅提供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未在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提出,并非强制性资格条件。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属于国家认监委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多家家具制造商能提供该机构的检测报告,可见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且购人要求提供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本项目对产品质量审核验证的需要。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供应商提供部件样品不能证实就是应用于成品上的问题。理由如本局在投诉事项1认定中所述,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提供部件检测报告的问题”。立柱、横梁、钢板部件是睡床的主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性能与睡床质量、安全性能息息相关,要求提供以上部件外观性能、金属表面耐腐蚀检测报告系与采购产品的质量需求紧密相连;本项目要求提供的课桌椅尺寸、座椅“塑粉”、座椅“PP原料”、钢材、不锈钢紧定螺丝、PP塑料脚套等方面的检测报告亦与需求相关。

关于“金属表面耐腐蚀”问题。本项目采购货物使用率高,金属表面耐腐蚀性级别越高则使用年限相应更长,在评审因素中作为加分参数以便采购人优中选优,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存在提高门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综上,本项目上列采购需求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故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三)

关于投诉事项

3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要求3样品中载明“根据实物样品的工艺性、环保性和美观性等进行综合评分。1、部件紧密拼接、焊接牢固、各种配件结合处应无松动;无少件、漏钉、透钉,安装、扎实程度等、封边细腻,线条均匀等情况。依上述标准,得0~2分。(满分2分)3、依样品工艺水平(平整光滑度、无挂流、起泡、皱皮、露底剥落、无伤痕、双重防锈处理),得0~1分。(满分1分)(不提供样品不得分。)”

关于投诉人认为要求提供样品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提高门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问题。理由如本局认定投诉事项1中所述,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

4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要求2企业认证中,课桌椅制造商载明“1、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环境管理系统认证、ISO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分。须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缺一证书或不符合则该项不得分。2、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其中认证内容须包括:软体家具、钢木家具和其他家具)的得2分。须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不符合则该项不得分。”、睡床制造商载明“1、生产厂家获得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企业的,得1分。3、企业资信等级证书AAA级,得1分”。

可见,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置了两种得分情况即同时获得三项认证得3分、缺一证书或不符合则该项不得分,且通过对是否同时获得三个证书认证来横向对比供应商之间的服务能力、履约能力,不存在设置评审因素不合理及打分未进行量化的情况,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其次,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从产品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考量投标的产品,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非资格条件,不存在制定及限制认证范围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另外,采购人从本项目实际需求出发,将“生产厂家获得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企业资信等级证书AAA级”作为评审因素,通过对产品生产企业的综合能力的考量,从优选择,该评审要素也并非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因此,采购人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

5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要求3售后服务能力中第⑥点载明“为保证采购人的售后服务,拟派参与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团队具有售后服务管理师资格证书,得3-6分(1本证书3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 27922)明确要求企业要按照比例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该资格证书的认证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管理师资格证书,且以参与的服务人员获得该证书的人数予以评分,实际就是从供应商综合能力及履约、售后服务质量及能力角度考量从优选择。因此,采购人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本局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第1、2、3、4、5项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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