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工作要求,以更大力度、更强措施、更优服务打造我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根据《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工作方案》(鹤发〔2020〕4号)、《县优化办关于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标对表自我加压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采购资金来源
采购人在“鹤峰县政府采购监管平台”提出采购申请时,应在年度采购预算内,有足够的资金保证。采购单位使用公用经费支付的,应保证当月用款额度充足;预算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支付的,应保证申请资金用款计划流程履行完毕。
二、把好财政预算审核关
采购人提出的采购申请后,财政部门对口业务股室应对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满足采购申请资金需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及时将采购资金上线国库支付系统。未达到上述条件,不予审核通过。
三、严格支付时限。
采购项目验收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因供应商原因,发票开具后未及时请拨采购资金的,请拨时应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采购人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
鹤峰县财政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