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继续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推动全县政府采购流程再优化、服务再提升、效率再提高,结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2021年6月起,咸丰县试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制,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处罚上线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健全完善内部政府采购决策机制,采取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成立采购专班等决定政府采购事项;强化内部监督,加强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作用,重点加强对政策执行、采购流程、重点环节、重要岗位、履约验收等环节的监督。2021 年5月底前,各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三、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比例不得低于40%,在此前提下,还应同时遵循以下原则: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评审优惠。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活动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上限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是3%—5%。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 (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五、严格程序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相关内容均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体现,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前,一级单位汇总本部门所有单位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湖北政府采购网( www. ccgp-hubei. gov.cn)“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公告”栏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出台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 《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咸丰县财政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