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面控制,重在预防;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抓住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从严管理,重点防控;建立健全验收制度,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持续落实《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采购人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预算单位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提高政府采购结果公开效率。在电商平台上进行的协议供货、定点服务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采购人应当自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项目公告管理—协议定点结果公告管理”版块发布成交公告;小额零星采购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以外,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告。
二、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一)鼓励实施政府采购预付款。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继续落实免费发放采购文件,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一)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比例不得低于40%,在此前提下,还应同时遵循以下原则: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至65%。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各预算单位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恩施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