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各预算单位,各财政分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现将相关文件(见附件)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中央深改委审定的重要改革政策。各镇(区)、各单位、代理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掌握《办法》及政策问题解答,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与要求,确保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实施范围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
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落实支持政策
(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预留采购份额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办法》第六条评估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各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统筹考虑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问题,保证调整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政策要求。
(三)落实价格评审优惠
要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的评审优惠政策和具体比例。
(四)落实优先采购政策
采购人拟采购的中小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或强制采购。
(五)全面公开采购信息
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无意向公开不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采购预算、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应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面向中小企业设置的采购包及具体金额。
(六)科学制定采购文件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内容,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在采购文件中要阐述我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采购人应积极支持供应商完成合同融资手续。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纳税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七)降低采购活动成本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从2021年7月1日起,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在我县执业的代理机构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外,采购人应按(荆财采发[2017]126号)的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禁向中小企业变相转嫁评审专家费用。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要求代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价,并在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八)认真做好履约验收
采购人要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对公开招标或受到质疑、投诉的项目不能自行验收,必须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机构及专家进行联合验收。预算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含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合同备案书、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等在内的支付申请资料,确保采购资金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
(九)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的,采购人可以提前预付部分货款。采购人可对中小企业适当缩短支付期限,应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人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付款条件。对拒绝或迟延付款的采购人,将在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十)依法处理质疑投诉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有效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得敷衍塞责。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和调查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上报预留份额
预算主管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下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计划表(附件4)、次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比例完成表(附件5)及采购的具体情况,并按照《办法》的要求,在湖北政府采购网(www. ccgp-hubei.gov.cn)“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公告”栏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加强督办查处
各部门应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我局把此项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范围。对非法谋取中标(成交)、又无正当理由拒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的中小企业,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问题解答
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4.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计划表
5.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完成表
沙洋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