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财政局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定的函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订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大举措,也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措施,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办法》规定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和作用,用实际行动体现政治担当。
二、明确职责,压实责任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组织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将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鼓励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缩短资金支付时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对照规定,逐项落实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四)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报价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六)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在制定采购文件时,明确《办法》规定的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内容;规范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管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严格落实《办法》的其他规定。
四、做好统计,公开信息
主管预算单位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作出说明。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黄冈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