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财政部联合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及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规定。
关于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通知》规定,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关于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通知》规定,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关于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通知》规定,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