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要求,现就我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策支持
(一)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
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
(二)落实对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10%(工程项目为3% 一 5%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 5%作为其价格分。
(三)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 7 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 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四)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推动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
二、强化制度保障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要按照规定在预算编列、需求和计划管理、评审、签订合同、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要按照要求,从 2022 年起通过部门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作出说明。
(二)强化监督考核评价
市财政局依法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对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并建立监督考核通报机制,强化监督考核结果运用。
广水市财政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