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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一期 2021 年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2022-01-19 00:00:00

投诉人:三亚中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万全路 4 号三亚市互联网信息产业基地 1 期 3 楼

法定代表人:高明

联系电话:15120689924

被投诉人 1:海南天行招投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春旭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渡海路 1-31 号(宝岛花园 C 栋铺面二层)

联系人:应巍

联系方式:0898-68597362

被投诉人 2:中共澄迈县委政法委员会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县委办公大楼一楼

联系人:彭中伟

联系方式:0898-67621548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澄迈县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一期 2021 年建设项目(项目编号:HNTXGP2021-102 包号:A 包)(以下简称本项目)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向采购人中共澄迈县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法委)、代理机构海南天行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于2021 年 12 月 9 日正式受理,12 月 10 日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副本,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事项 1: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对我司所质疑事项 2-9进行全面、合理答复。所有答复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设置重复加分项,属于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以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3: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及与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县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气合同履行无关,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量因素不相关,并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投标文件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以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4:招标文件设置或者变想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以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5:招标文件评分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的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量因素不相关。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且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招标文件将投标人从业人员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以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6:招标文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未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通过投标(响应)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属于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以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7:1、招标文件将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2、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损标担对应。以上属于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以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8: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分值明显气评审因素权重不相匹配,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属于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以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 9:1、招标文件将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中没有提出的要求作为评审因素。2、招标文件将设定的部分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属于评审因素为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对应。

三、投诉事项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 1

         经查,被投诉人 1、2 作出的质疑答复未列明所适用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质疑答复应当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本局予以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 2

        经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已载明大屏显示系统、前端感知、模块化机房的基本参数。在 P84 第四章“详细评审标准”的“技术响应”载明“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各项技术参数逐一响应,一般条款不满足每个得 1 分,满分 20 分;2.投标人对招

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大屏显示系统、前端感知建设、模块化机房核心采购项目,在满足所有需求参数要求前提下,每提供一个功能正偏离或产品参数正偏离的,每个产品加 1 分,满分 6 分”,旨在鼓励投标人在满足基本需求基础上提供更先进、兼容更好、

性能更佳产品,以提升项目建设质量,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或重复加分的情况。因此,该项评审因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 3

        经查,本投诉事项中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量因素不相关,并具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投标文件将资格条件作为

评审因素,属于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以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主张未依法提起质疑,属无效投诉,本局不予支持。另查,招标文件第四章详细评审标准企业实力中,载明“(1)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 IS0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IS0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701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9490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同时具备上述 5 个认证证书的得 3 分,每少一个证书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2)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颁发的 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成熟度一级得 2 份,二级得 1分,二级以下或没有不得分。 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截图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该两项评分标准并非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通过对比供应商的企业综合能力、履约能力而择优选择供应商,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故,该评审标准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之规定。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 4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章详细评审标准企业实力载明“(2)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颁发的 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成熟度一级得 2 份,二级得 1 分,二级以下或没有不得分。 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截图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作为一套成体系和综合配套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现投标人在运行维护服务提供、规范交付和应急响应等方面的能力,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采购人将 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作为评分因素,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7-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 5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章详细评审标准服务团队中,载明“(1)项目经理∶拟投入本项目的核心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资质∶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ITSS服务项目经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颁发)、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得 4 分,具备三项得 3 分,具备两项得 1 份,其余情况不得分。(2)项目团队成员∶拟投入本项目的成员中,需要具备以下四项资质∶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认证、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ITSS服务项目经理。拟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 30 人以上的得 3 分;拟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 29 - 20 人的得 2 分;拟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19 人-10 人的得 1 分,拟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 9 人以下的不得分:证明材料:提供有效期内人员证书复印件以及人员在投标单位 2021 年连续 6 个月的社保证明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上述评审因素系采购人从项目实际需求出发,主要从产品安全性能、供应商综合能力、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水平进行考量从

而择优选择供应商。因此,采购人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亦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六)关于投诉事项 6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章详细评审标准实施方案载明“根据采购需求,提供切合实际的项目实施方案,以便于确保本项目能在规定时间肉顺利完成,根据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及针对本项目特点进行综合评比: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 6-8 分;方案基本合理、但欠完整周全得 3-5 分;方案没有或完全没有针对性得 0-2 分”、质量保证载明“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质量管理方案,有完整、详细的 质量保证范围、具体措施、质量承诺等进行综合评比,符合要求,针对性强得 6-8 分,完整性不够、欠合理得 3-5 分,没有针对性,不符合本项目要求得 0-2 分”、售后服务载明“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售后服务方案,有完整、详细的组织、人员、响应时间、地址、应急准备等进行综合评 比,符合要求,针对性强得 6-8 分,完整性不够、欠合理得 3-5 分,没有针对性,不符合本项目要求得 0-2 分。”以上评审标准均已根据不同层级给出具体分数区间,通过比较各供应商提出的方案予以打分,不存在设置评审因素不合理及打分未进行量化的情况,不存在未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的行为,亦不存在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该评审标准符合《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存在《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七)关于投诉事项 7

        经查,采购文件投标须知载明“23.1、受采购人的委托,从海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 名专家和采购人代表2名组成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候选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规定。而本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均已根据不同层级给出具体分数区间,通过比较各供应商提出的方案予以打分,不存在设置评审因素不合理及未进行量化的情况,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符合《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相对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且不存在《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八)关于投诉事项 8

        经查,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分值组成:技术响应26 份,企业实力 5 分,服务团队 7 分,实施方案 8 分,质量保证 8 分,售后服务 8 分、业绩案例 8 分,价格评分 30 分。该分值组成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本项目采购为社管信息平台建设,除了需要购置硬件设备还需软件系统以及服务,采购人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出发,通过考察供应商对企业实力、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评分对比,各分值设置未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分值以及《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九)关于投诉事项 9

        采购人设置企业实力、服务团队、实施方案、业绩案例等评分因素,通过对比供应商并予以打分,达到择中选优,旨在为了提高项目质量、效率、售后服务质量,不存在设置的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的情形,如投诉人所指的人员数量、工程师职称、ITSS 能直观体现供应商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以及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本局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第 2、3、4、5、6、7、8、9项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局支持投诉人第 1 项投诉,并责令被投诉人中共澄迈县委政法委员会、代理机构海南天行招投标有限公司整改。因该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财政局

                                                                                                                                                                                                                                                                         202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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