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了解到,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时有效化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矛盾纠纷,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汕头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条件、行政裁审理程序、行政裁决调解程序等具体事宜。
提出行政裁决申请须符合四个条件
什么情况适用《实施细则》?汕头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并提起行政裁决申请的,适用《实施细则》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行政裁决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区(县)联合政府采购项目的行政裁决,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跨区(县)联合政府采购项目的行政裁决,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裁决申请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根据《实施细则》,提出申请的条件包括:申请事项属于本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供应商申请的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在申请有效期限内提起行政裁决申请;同一行政裁决申请未经财政部门行政裁决等。同时要求,申请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时,应当提交《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各环节时限。例如要求,财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出处理;财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和其他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被申请人和其他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按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参与人数量提供副本,同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收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
简易程序20个工作日审结
财政部门如何审理行政裁决?汕头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施细则》不仅明确了审理的一般程序,还增加了简易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财政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指定三名行政裁决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在其中确定一名主审人。财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结。同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裁决申请事项,财政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指定一名行政裁决人员进行审理。财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结。
汕头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的另外一个不同点是增加了调解环节。调解由财政部门主持。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解释、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或者法律意见等,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日。当事人共同申请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
拒绝配合处理行政裁决行不通
根据《实施细则》,财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由合议组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裁决意见以及理由等进行评议表决。主审人根据合议组评议结论制作《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按程序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涉及社会稳定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提交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财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由行政裁决人员制作并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行政裁决处理过程中驳回的情形、中止行政裁决程序的情形,以及针对采购各环节提起的行政裁决申请,经认定成立该如何处理等。《实施细则》明确,被申请人有“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行政裁决事宜”等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提起行政裁决申请查无实据的或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