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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 支持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主要措施的通知

仙桃市财政局 2022-01-13 00:00:00

市直各采购单位,局属各单位,各镇(办、场、园)财政所,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更强措施、更优服务打造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精神,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实际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缩政府采购时间

()缩短合同签订时间。“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缩减到15个工作日签订合同。

(二)压缩采购资金支付时间。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将“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资金压减到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毕验收后,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取消政府采购费用

(一)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鄂财采发〔2021〕8号、鄂财采发〔2018〕10号文件规定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取消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的费用取消,不得收取。

(三)取消收取招标文件的工本费。“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收费取消,不得再收取。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免收条款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均需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预付款制度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对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实行预付款制度;采购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预付款,且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四、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照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微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

2.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搭建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凭成交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办理融资贷款,切实下好“政采贷”这盘棋,积极主动为企业开展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

请相关单位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我市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仙桃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1

 


  • 仙财函[202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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