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某单位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可见,该采购人对编制招标文件不严谨,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