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对采购人答复供应商询问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要求。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细化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询问的时间规定,确定了答复询问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对有关供应商询问答复的上,应注意三点:
第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预防和减少供应商质疑投诉、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形象、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高度,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询问,并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
第二,并不是供应商的任何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作出答复。只有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才有义务如期作出答复。例如,如果供应商询问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评分情况等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等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应依法不予答复。当然,即使供应商询问的是不合理甚至不合法问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说明不予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考虑到在充分保障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权的同时,要兼顾询问及答复的简便性、及时性,以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对询问以及询问答复的形式都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