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陕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在确定养护工程投标人条件时应兼顾原有资质和新颁资质分类分级的相应性,合理确定潜在投标人范围,企业的业绩认定以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中标合同中的单位名称为准以及合法分包等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陕交发〔2004〕10号)。
在申请材料要求方面,《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业绩认定以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中标合同中的单位名称为准。申请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交工验收证书,并附项目法人出具的业绩确认说明。合法分包的业绩须附体现分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分包合同,并附项目法人出具的业绩确认说明;分包业绩使用后,被分包企业在以后的市场经营、资质维护、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再使用该业绩。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还规定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的依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工作由省公路局具体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资质。
原文如下: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交发〔2021〕13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陕西交控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22号令)、《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526号)等要求,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处),联系电话:029-88869080。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31日
陕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22号令)、《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526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注册地在我省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注册地在我省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负责我省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注册地在我省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注册地在外省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技术设备要求: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其中自有设备应至少包括以下设备:
(1)摊铺宽度8米及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1台或摊铺宽度2米及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3)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1辆,稀浆封层车1辆,粘层洒布车1辆,沥青灌缝机1台。
(4)单钢轮振动压路机1台,双钢轮振动压路机2台,轮胎式压路机1台,小型振动压路机1台。
(5)铣刨宽度2米及以上的铣刨机1台。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技术设备要求: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其中自有设备应至少包括以下设备:
(1)摊铺宽度4.5米及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1台。
(2)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1辆,稀浆封层车1辆,粘层洒布车1辆,沥青灌缝机1台。
(3)单钢轮振动压路机1台,双钢轮振动压路机2台,轮胎式压路机1台,小型振动压路机1台。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条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技术设备要求: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其中自有设备应至少包括以下设备:
(1)桥梁同步顶升智能液压控制系统2套.
(2)体外预应力悬浮智能张拉系统4套,压浆机2台。
(3)钢筋探测扫描设备2套。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技术设备要求: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其中自有设备应至少包括以下设备:
(1)桥梁同步顶升智能液压控制系统1套。
(2)体外预应力悬浮智能张拉系统2套,压浆机1台。
(3)钢筋探测扫描设备1套。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技术设备要求: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其中自有设备应至少包括以下设备:
(1)工作高度10m以上的高空作业平台车1台。
(2)5m3/h以上水泥混凝土喷射机2台。
(3)注浆机1台。
(4)高压疏通管道设备1套。
(5)钢筋探测扫描设备1套。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技术设备要求: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其中自有设备应至少包括以下设备:
(1)工作高度10m以上的高空作业平台车1台。
(2)5m3/h以上水泥混凝土喷射机2台。
(3)注浆机1台。
(4)高压疏通管道设备1套。
(5)钢筋探测扫描设备1套。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技术设备要求: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其中自有设备应至少包括以下设备:
(1)放线车2台,普通热熔划线机2台,震荡划线机1台,除线机1台。
(2)常温标线喷涂机2台,双组份喷涂机1台,双组份刮涂机1台。
(3)热熔釜2台。
(4)涂层测厚仪2台,超声波测厚仪2台,垂直度检测仪2台。
(5)标线厚度检测仪2台,标线逆反射系数检测仪2台,反光膜逆反射系数检测仪2台。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的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可以同时申请一项或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资格证书;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六)技术设备相关材料;
(七)企业及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相关材料;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清晰可辩,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申请人提前在“陕西政务服务网”录入(二)至(七)项申请资质所需材料。经省公路局审核确认录入的材料可作为资质审查的依据,资质申请时可只提交信息汇总表,无需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工作结束后,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公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要素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省公路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可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省交通运输厅对初审意见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准予许可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注册地在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办理(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省交通运输厅经形式审查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申请人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提交相关材料供核查。省公路局按照承诺书内容开展情况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作出许可决定后45日内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对满足条件的建立相关档案,对于承诺事项失实的撤销其乙级资质。
第十九条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章申请材料要求
第二十一条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资格证书应提供原件备查,可网查的证件无需提供原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提供申请之日前6个月以上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申请之日前3个月以上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技术工人应提供申请之日前1个月以上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条件中要求的企业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养护工程业绩,一级及以上公路按照单幅统计,二级及以下公路按照整幅统计。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由承接任务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出具业绩确认说明。
企业的业绩认定以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中标合同中的单位名称为准。申请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交工验收证书,并附项目法人出具的业绩确认说明。合法分包的业绩须附体现分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分包合同,并附项目法人出具的业绩确认说明;分包业绩使用后,被分包企业在以后的市场经营、资质维护、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再使用该业绩。
第二十三条企业自有的技术设备,属企业购置的应提供购买发票,属企业合并转入的应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明及原单位购买发票,属同一母公司之间调拨的应提供调拨单及原单位购买发票。
第二十四条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企业注册未满3年的,提供注册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五章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按照第三章规定的资质申请要求提交延续申请及相关材料。
对按期提交延续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受理、初审、审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提交变更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资质申请要求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提交办理申请。省公路局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省交通运输厅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省级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省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省交通运输厅、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的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工作由省公路局具体承担。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资质。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抄送省公路局。省公路局结合行业管理掌握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法予以查处。对注册地在外省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公路局负责我省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实现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发布、监督等功能,并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陕西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
第三十三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我省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原许可范围继续从事养护作业,鼓励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新资质证书。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在确定养护工程投标人条件时应兼顾原有资质和新颁资质分类分级的相应性,合理确定潜在投标人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陕交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
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告知承诺书
(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 年〕第 号
(一)企业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二)申请人
法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三)行政审批部门
名 称: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方式:029-88869080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准予许可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技术设备要求: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其中自有设备应至少包括以下设备:
(1)摊铺宽度4.5米及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1台。
(2)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1辆,稀浆封层车1辆,粘层洒布车1辆,沥青灌缝机1台。
(3)单钢轮振动压路机1台,双钢轮振动压路机2台,轮胎式压路机1台,小型振动压路机1台。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资格证书;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六)技术设备相关材料;
(七)企业及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相关材料;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时,以上材料中的第一项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其他材料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提交。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企业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后,省交通运输厅经形式审查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提交相关材料供核查。省公路局按照告知承诺书内容开展情况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作出许可决定后45日内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对满足条件的建立相关档案,对于承诺事项失实的撤销其乙级资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六、信用管理
企业作出承诺后,未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或经核查承诺事项失实的,有关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企业的承诺
企业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能够根据许可机关的要求,随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数据信息;
(四)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七)上述承诺是企业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